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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鹏程:PPP更适合偏好非暴利回报的企业 【资本运营、投融资专家讲师冯鹏程教授】
2016-09-04 2792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6年会今日在北京举行。本次论坛以“新五年规划时期的中国”为主题,围绕“十三五时期”的改革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善对外开放布局、创新驱动发展等一系列重大议题进行探讨。

全国政协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在“深度对话:财政新常态下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分论坛上就PPP合作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贾康指出,PPP更适合偏好上认同跟政府合作取得非暴利但可回报的企业,政府必须找到偏好明显不同于风投、创投的民间资本来进行合作。所谓非暴利但可接受,需要依靠阳光化的程序来进行。在社会各方知情的情况下,共同洽谈阳光化的程序,谈物有所值的评价,再讨论合同里的风险分担方案。阳光化的程序实际上约束着合作双方,可以避免出现寻租和腐败的现象。

另一方面,贾康认为,在中国的PPP领域中,国有企业的参与是一大特色,但它的限制词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

“我们现在官方的用语把原来直译的公司、合作伙伴关系,现在译意为政府企业合作”,通过对相关文件规定的理解,贾康指出,这种表达可以理解出两个方面的意思。

第一,作为合作伙伴一方的国有企业和另外一方作为合作伙伴的政府之间不能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二,两者之间不能存在产权纽带关系。“如果央企和地方政府合作,一般会满足这个条件。地方辖区之内的地方融资平台要改制,没有彻底改制之前是不符合合作条件的,因此企业不能和当地政府签约搞PPP。此时企业在其他政府辖区之内若符合条件,成为合格的国有企业则可以签约PPP。这也是中国吸引政府行政财政资金之外的一个更开阔的PPP空间”,贾康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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